时间: 2021-12-08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第132号令)、《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我局和北京证监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21年9月22日至23日对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股交)进行了现场检查,听取北股交高管的汇报,查验资料并访谈相关工作人员。经联合检查组商议,现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检查结果
北股交整体运营较为规范,原则上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第132号令)、《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没有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但检查过程中也发现若干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问题如下:
(一)合规经营情况
1.根据北股交提供的情况说明,经北股交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及私募可转债产品,违约私募债券共计一支,违约私募可转债券共计一支,北股交需持续关注违约债券风险。
2.《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已经取消了“交易经纪商会员”,但北股交官网首页下方“常见问题”栏目的“其他服务”项目中仍有“交易经纪商会员”的相关表述,建议进行更新。
(二)财务管理情况
1.合同管理问题。经检查,北股交存在合同签订日期在实际执行日期之后的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的规定不符。
2.财务管理问题。经检查,北股交存在发票开票内容为详见销货清单,但实际未见销货清单的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的规定不符。
3.审批流程问题。经检查,北股交存在报销单的报销日期与实际事项发生日期之间跨度较大的情况。
(三)信息系统情况
交易系统记录操作日志审计功能不完整,登录失败没有审计记录,建议完善系统日志审计功能。
二、2021年整改意见
1.北股交应持续关注已发行债券的违约风险,进行风险预判,确保风险可控。
2.北股交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更新官网“常见问题”页面中的“交易商经纪会员”表述。
3.北股交应在中国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技术管理规范出台后尽快对其信息系统进行整改、完善、升级,完成证监会组织的系统合规性、安全性评估。
4.北股交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具体对接要求尽快完成证券交易、登记、结算等信息系统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对接。
5.北股交应强化合同各要素和实质性条款的审核,确保资金支出环节中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与合同价款支付保持一致,有效支撑资金审批。
6.北股交应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支出,完善会计手续,加强财务凭证及相关票据的审批,切实保障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真实性和有效性。
7.北股交应严格按照内控手册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支出审批,保证循规有序、审批先行。
8.北股交应进一步完善系统日志审计功能。
北股交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报送正式整改报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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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